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
第三十一条 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在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各代表团对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并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和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对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