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1)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