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2)
第三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来不及提出上一年财政决算报告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主席团和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时,可以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的工作报告或者议案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