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3)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