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7)
第七章 评议情况公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由常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市直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七章 评议情况公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由常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市直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