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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7)

    2013/7/14 15:41:3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章   评议情况公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由常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市直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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