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2)
常委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市委联系人大工作的副书记、组织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被评议机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一个部门工作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