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5)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部门执法和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求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评议议题的建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