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6)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选择若干项比较重要的工作或问题作为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
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市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
第九条 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专项工作的评议计划,应当通过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调查前十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开评议调查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