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3)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领导专项工作评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项工作评议。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驻周的上级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领导专项工作评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项工作评议。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驻周的上级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