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9)
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中确定,可以邀请驻周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口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评议调查组按照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召开动员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等形式,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七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形成评议报告,并印发常委会会议。评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