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4)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改善民生、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地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贯彻落实市委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改善民生、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地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贯彻落实市委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