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7)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可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法,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应的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适当调整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通知被评议机关。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确定一个主要部门,涉及部门和单位参与评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