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0)
(二)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专项工作集中评议一个月前,评议调查组将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被评议机关研究处理。
被评议机关对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
(二)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专项工作集中评议一个月前,评议调查组将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被评议机关研究处理。
被评议机关对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