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1)
第十九条 被评议机关在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被评议机关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二十条 根据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集中评议。
第十九条 被评议机关在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被评议机关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二十条 根据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集中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