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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3)

    2013/7/14 15:41:3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时,评议调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参加评议调查并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审议发言。

    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七十的,为满意;获得满意票不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七十的,为不满意,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整理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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