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3)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时,评议调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参加评议调查并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审议发言。
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七十的,为满意;获得满意票不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七十的,为不满意,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整理评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时,评议调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参加评议调查并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审议发言。
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七十的,为满意;获得满意票不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七十的,为不满意,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整理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