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4)
评议意见可以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也可以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被评议机关研究处理,并报送市委;对涉及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评议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被评议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应当在三个月内,将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委会。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再次听取被评议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