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5)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被评议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评议机关关于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专项工作被评为满意的,第二年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时,该专项工作一般不再列为被评议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