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16)
专项工作被评为不满意的,应当在评议意见或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专项工作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应积极配合。对不按要求参加专项工作评议活动的,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阻碍评议调查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机关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问题严重的,可以依照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